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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怨之下生口角 职高生冲动捅死同窗被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3-08-22    作者:110网律师
  “唉,一时冲动害己害人!”8月13日上午,接过法官递过来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的一审判决,出生于1991年9月的晓斌表示对不起受害人家属,也对不起含辛茹苦的父母。
  一年前的一幕仿佛还在他眼前。
  他曾是班上的好学生
  2012年12月24日晚上8点50分左右,16岁的晓东和朋友在回宿舍的路上,突然听见晓松朝他大喊“打!打去!”晓东一气之下踢开了晓松的宿舍门,揪住晓松,“打哪个?哪个怕你啊!”
  “晓松酒醉了,别扯了。”两人争吵中,同学纷纷围了过来。被劝出的晓东找到同校的晓华要求“支援”。听见晓东两人再次踢门和喊叫,正在照顾弟弟晓松的晓斌,将一把装在行李包中的折叠刀放进裤包……
  当天晚上9点20分,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局值班民警接到了报警电话:“我校会计班一名学生把一名同班学生杀伤。”民警赶到学校门口时,看到晓斌已捡起一块碎玻璃准备割腕自残,民警迅速将其制伏。
  几句话为何引起一场血案?这还得从晓东与晓斌和晓松两兄弟的结怨说起。
  晓斌和小他3岁的弟弟晓松来自云南省富源县一个小山村,2012年7月一同进入曲靖这所中专学习。因为兄弟俩勤学好问、乐于助人,晓斌在班上担任班长,弟弟晓松也是班干部,配合哥哥负责班务管理。晓东是两兄弟的同班同学,他很不情愿被父母送到这所中专来读书。因不时缺旷课和违反课堂纪律,晓东没少被晓斌兄弟俩批评和提醒。此后,晓东多次被老师批评,以为都是兄弟俩“告的状”,因而对两人的怨恨不断加深。
  此前双方曾因一些琐事发生过厮打,为报复两弟兄,晓东邀约了高年级学生,先后去烧晓斌的蚊帐,划他的被子。
  案发当天下午,晓松因为心情不好喝得一塌糊涂。晓斌去把弟弟接回宿舍,躺在床上晓松还在大声喊着:“打去,打去。”刚好路过的晓东认为这是说要打自己,于是找上了门。害怕弟弟遭殃,晓斌毫不犹豫地用身体护住晓松,同时想把晓东推出宿舍门。推搡中,想起平时晓东对自己弟兄的种种欺负,晓斌掏出了装在裤包中的刀子,捅向踢过来的晓东左大腿。晓东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晓东系锐器刺破左大腿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冲动悔罪求原谅
  6月5日下午,法庭上的晓斌名如其人,看上去白净、温顺。从进入法庭起他始终低着头,对于检方的指控和提交的证据都没有异议。
  “同学之间免不了磕磕碰碰。” 检方认为晓斌虽然之前与被害人有过矛盾,但这绝不能成为其动刀杀伤同学的理由。
  “一个品行端正的学生,因为被同学欺负,一念之差犯了罪。”晓斌的辩护律师称,案件的起因是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纠纷后,多次邀约社会上或高年级学生殴打教训被告人。案发时,被害人打人、踢人在先,被告人激情之下才掏出刀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只要还我儿子,我一分钱都不要他赔。”法庭上,一直处于悲痛之中的被害人晓东的父亲,要求法庭从重判处晓斌。
  “我一时冲动,对不起被害人,请你们原谅我,请法庭给我一个悔罪改过的机会。”最后陈述中,本想通过努力学习奔个好前程的晓斌说完这句话后又低下了头。
  曲靖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晓斌不能正确处理与同学的矛盾纠纷,在吵打中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对方死亡,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名和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部分损失等情节,法庭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连线法官:
  加强职高生法律素养和心理疏导
  近年来,职高学生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犯罪手段成人化的特点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隐患。
  据曲靖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分析,近年来,法院办理的职高在校生刑事犯罪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的职高学生年龄都已满16周岁,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该年龄段的犯罪人员对所有刑事犯罪都要负法律责任。
  当前的职高学生多数是“90后”,多为独生子女,有些人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从小的过分溺爱和娇生惯养使他们养成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等不良性格;上职高后对未来人生规划不明确和社会对职高学生存在偏见等因素,易使其产生逆反心理。同时,正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心理异常躁动,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如何因势利导,确保其心理的健康,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法官认为,一方面,强化对职高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刻不容缓,建议增设刑事法律常识课,聘请司法机关干部,通过对个案的剖析或展示图片、播放法治案例等形式送法进职高,让法律伴随职高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职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一旦发现学生在生活、学习中有争执、殴斗的征兆,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解和心理疏导,特别应注重为学生提供法律问题咨询,使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或疑难问题时,能及时找到心理教师和法律工作者进行交流、沟通,从而消除逆反心理,避免矛盾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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