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搭乘扶梯摔伤,卖场事后救治不力被判赔偿(转载)
发布日期:2013-08-2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将近七旬的曹某前往上海某购物有限公司所属卖场购物。在从二楼搭乘自动扶梯转往三楼付款期间,因双手均拿有物品,导致重心不稳,又未抓住自动扶梯扶手,在跨上扶梯后即摔倒在电梯外。周围顾客见状连忙将曹某扶起并通知了保安。上海某购物有限公司安排曹某坐在近事发地点处休息,同时通过电话多方联系,最终联系到其家属。直至曹某家属赶到卖场,曹某才被送至长海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曹某被收治入院后,行右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共支付医疗费3.4万元。因与上海某购物有限公司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曹某起诉至杨浦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上海某购物有限公司卖场的自动扶梯正常运行,且靠近出口处的扶手下方有关于上下自动扶梯注意事项的警示标志。曹某亦陈述其曾经多次至该卖场购物。
【以案说法】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卖场的自动扶梯正常运行,发生事发时无故障,自动扶梯扶手下方均有关于上下自动扶梯注意事项的警示标志。曹某之所以摔倒,系因其双手持物,在重心不稳时难以抓住扶手所致。但是事发后上海某购物有限公司对曹某的救治存在瑕疵。曹某系高龄老人,仰面倒地,存在不可知的高风险性,上海某购物有限公司此时除应及时通知曹某家属外,还应主动将曹某送至医院救治,最大限度避免伤情恶化导致的风险,而不是消极被动等待家属到场后,才将曹某送至医院。上海某购物有限公司的行为,难以排除加重曹某伤情的可能性,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某购物有限公司支付曹某医疗费9千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千5百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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