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定金获得双倍返还
发布日期:2013-09-03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案例
原告:王女士,被告: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人:金艳芬律师,汪艳英律师一审法院: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王女士在被告某房产有限公司处预定了一套商品房,并交纳定金5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原告完全同意被告出具的正本合同,但被告同时要求原告签订另外一份内容完全与正本合同相矛盾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条款比正本合同苛刻的多,经过双方激烈协商,被告仍不同意修改补充协议中与正本合同相悖的条款。原告最终未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却没收了50万定金,原告只得诉诸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经过】
2012年4月,金艳芬律师及汪艳英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在本案中金艳芬律师协助原告将大量关键证据进行固定,并且抓住被告的一个重点违约行为,根据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与正本合同中条款的不一致,原告未签订正本合同是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根据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得具有霸王条款的性质,原告有权利拒绝签署霸王条款。运用定金罚则,主张双倍返还,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结案报告】
最后经过金艳芬律师和汪艳英律师的坚持不懈和努力,2012年8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王女士胜诉,被告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定金,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挽回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提供了法律支持。
【本案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看清条款,因为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属于弱势而商家属于强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留有对自己有用的证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一定要运用法律规定,用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过错,证明房产公司的违约,才能真正获得法律的支持,因为事实与法律事实还有一定的差距,律师的作用就是让法律事实与事实更加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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