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员工无故旷工,并非代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3-09-04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A是某超市的一名保安。去年年初开始,超市发现A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与其他员工发生矛盾,有一次竟与一名顾客发生了口角,给超市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事后对A进行了批评教育。结果,A却一直想不通,认为自己并没有什么过错。之后A就经常无故迟到、早退,后来干脆不来上班。
超市认为,A无故不来上班,等于单方主动解除了与超市的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将其除名。A以超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余元,获得了劳动部门的支持。 超市负责人一肚子委屈,并十分不解。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三种,即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和双方协商解除,并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情况。
本案中A虽然存在无故旷工等行为,但其并未通知超市要辞职,也就是说,超市不能将A的旷工行为看作其主动辞职,更不是所谓的“自动解除”行为。超市正是有了A自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误解才有了后面将A除名的行为,而且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按照规定,劳动者如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足的证据和理由,二是要公开透明,要及时明确的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与信息。只有这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才能被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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