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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82

发布日期:2013-09-26    作者:孙中伟律师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82
—独生子能否成为减少死刑适用的酌定从轻情节
二、律师辩护 
面谈过22位律师,签过6份合同,最后选择了我
文建峰是家中的独子,他的父亲在B市某央企工作。文建峰出事后他的父亲通过朋友关系委托到曾在某中央政法机关工作过后来转行做律师的北京某知名律师为他辩护,花了几十万元不菲的律师费,一、二审之后得到的依然是死刑的结果,并没有能为文建峰寻求到生路!
面对二审判决结果,文建峰的父亲欲哭无泪,但他没有想过就此放弃,他还要争取在最后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继续为文建峰聘请最好的律师为他辩护!文建峰还没有小孩,又是家中的独子,如果被执行死刑的话他们家就“断后了”,按照他老家的风俗这可是万万不能的!
文建峰的父亲这次不再相信朋友介绍的所谓有关系的律师了,他决定通过网络和报纸等各种形式,寻找最优秀的律师,并亲自登门去一家又一家律所当面拜访咨询然后比较和选择律师!
当文建峰的父亲首次与我面谈之后10多天再次回到我的律所决定委托我后,他如实告诉我他先后一共见过22位律师,并与其中的6家律所签订初步委托意向合同,但他最终还是决定委托我作为文建峰的律师。
面谈22位律师,先后与6家律所签订初步委托意向合同,这可是我目前为止所遇到过的最高记录的当事人了。
面对文建峰的父亲对我如此的高度信任,我深感责任与压力的双重重大!
 介入辩护
    当我仔细查阅研究卷宗以后,我才真的意识到此案的复杂性与艰难性,为了更详细更全面地了解案情,我约见了原一、二审的辩护律师。
春节刚过,按照约定的时间,早上9:00我驱车来到了位于东三环CBD的某写字楼,原承办此案的一位知名律师已经等在了办公室,我很为这位同行的敬业精神感到钦佩。寒暄之后,便进入正题,我们结合案件的材料,从案件的发生原因,到最后的定罪量刑等一系列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交换了双方的意见。
通过这次与这位同行的约见,我拿到了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包括一审二审的辩护词,这都为之后的死刑复核起到很大的作用和帮助。
约见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
    再次仔细研究完文建峰的案子,我认为最高法院不应当对该案核准死刑,我因此精心准备了非常详细的律师意见书。
2011年3月3日早上9点,我带上相关手续和材料来到了位于南四环肖村河桥西北角的小红门乡红寺村的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约见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死刑复核法官。
见到死刑复核法官,简单寒暄之后,我便向法官说明了文建峰案不应当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并同法官就一审二审时辩论的焦点再次做了分析,交换了意见。
文建峰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地投案。但是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原审法院没有认定文建峰自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被告人作案后系冉燕妮报警,且冉燕妮证言证明文建峰没有主动报警的意思;
2.文建峰在警察到来时以自戕的手段与公安人员对峙。
我就这两个问题分别向死刑复核法官提出了自己的如下律师意见: 
1.法院以“被告人作案后系冉燕妮报警,且冉燕妮证言证明文建峰没有主动报警的意思”是有违客观事实的。文建峰经其前妻冉燕妮规劝以后,同意其前妻拨打110报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文建峰的情况符合自动投案的实质要件。
2.所谓“文建峰在警察到来时以自戕的手段与公安人员对峙”,这并不是文建峰的真实意思,根据文建峰本人的供述,以及冉燕妮的证词可以知道,在警察到来之前,文建峰已经存在自杀的行为,警察到来时,文建峰的自杀行为并未完成,只是自杀行为发生后的一种继续行为,而非拿刀自戕以抗拒抓捕,与公安人员对峙。后经警察规劝,从自杀而导致的模糊意识中逐渐清醒后,亦放下了刀具,配合了警察的抓捕,并向警察交代了另一起犯罪事实。警察对文建峰的抓捕并非强制抓捕,因此,不影响自动投案。法律亦没有有关“案发报警后发生自杀行为便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
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
    关于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我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陈述了如下意见:
1.被害人刘拉拉在本案中确实存在着过错
(1)刘拉拉在明知被告人文建峰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与他确定情人关系,并且捏造自己怀孕的虚假事实,且在文建峰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一虚假事实告知文建峰岳母,从而引发了文建峰的家庭发生重大矛盾和纠纷,对文建峰家庭的破裂产生了重大影响,是本案悲剧发生的导火索。
(2)被害人刘拉拉向文建峰索取分手费5万元;
(3)被害人刘拉拉第二次向文建峰索要5万元;
(4)被害人刘拉拉对文建峰使用具有讽刺和尖锐性的语言进行刺激。
    2.被害人王力伟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
   (1)王力伟隐瞒了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在文建峰未与冉燕妮正式离婚之前,于2007年上半年便与冉燕妮确立了恋爱关系。
(2)据文建峰供述,文建峰在与王力伟见面时,王力伟出言不逊,使用讽刺和挖苦性的语言,比如说“你连自己的女人都看不住”、“我还睡过你老婆”之类的话。
王力伟的行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更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对此案悲剧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不应当核准死刑的理由
    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提倡减少死刑的适用,同时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不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根据刑法学专家的权威论述和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至少有这样几种情况:
1.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
2.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积极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的。
3.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
4.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责任不全在被告人。
5.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引起被告人激怒而犯罪的等等。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基本符合上述这些情况,而且本辩护人还认为不是只有死刑才足以遏制犯罪,不是只有死刑才能彻底消灭犯罪分子,不是只有死刑才能抚慰被害人。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在约见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的过程中,我还向法官提出:本案虽然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文建峰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本案事出有因,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所致,被告人婚姻破裂,其中从相当大的程度上来看,是被害人的过错激怒和恶化了被告人的情绪,以致情绪一时失控而酿造恶性后果。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恋爱婚姻家庭问题的矛盾激化之后所引发的悲剧,并不同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出于抢劫、报复、谋财害命以及其他危害不特定多数生命安全的暴力杀人犯罪案件,而是因愤怒而情急之下情绪失控导致的瞬间致人死亡,案发的原因与其他暴力犯罪案件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其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明显不同,人身危险性和对社会治安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恳请最高法院做好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
    在约谈死刑复核法官的过程中,我还特别和承办法官还详细交换了关于对被害人民事赔偿问题的意见,并向法官转达了被告人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这一情况,且一致认为,此案的民事赔偿有一定的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我向法官说明了以下两点:
1.本案具有较好的调解基础。此案已经给两位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伤害,并且给其家庭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已经给两位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一定的生活困难,急需被告人家属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以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两被害人家属均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一直希望得到实际的经济赔偿。而被害人刘拉拉的家人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接受民事调解。如果只是一味地追求将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结果,将会导致两个被害人家属得不到任何赔偿,不能有效减轻本案所产生的社会危害结果,社会效果不好。
2.本案的民事赔偿有较好的经济基础,被告人的父亲为了救自己的独子,以实现传宗接代的愿望,卖掉了家中唯一的住房,凑足了给两位被害人家属的赔偿金,这在附带民事调解中是很难得的。
三、社会反思
应限制对独生子死刑的适用
独生子女,是我国面对严峻的人口国情而不得不实现计划生育政策而在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如果单纯从对孩子的成长以及父母来说,独生子并非是最佳选择。近年来,独生子女的犯罪人员逐渐增多引起了我对这一群体死刑法律适用的思考。特别是在死刑案件的辩护过程中,我所接触的当事人中越来越多的独生子的出现让我更关注这个特殊群体。
文建峰是出生于1977年的独生子,文建峰的父母曾是在军队服役多年后转业安置到地方的,按照当年的政策,文建峰的父母完成可以选择再生一个孩子,但他们是为了支持国家刚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主动放弃了再生一胎的机会,属于主动选择成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一代。当年主动选择成为独生子女户是很光荣的,他们受到了单位和居委会的奖励!
文建峰案发被捕时,文建峰的父母已经退休在家,在办理文建峰案前前后后近一年的时间里,我是确实看到文建峰的父亲的头发逐渐变白、身体逐渐变瘦的。我很理解文建峰的父亲为了孩子的那一片良苦用心,我也多次感觉到他后悔当年放弃再生一胎、后悔当年对主动成为独生子女户的选择。如果再给他一次机会,我相信他一定不会再自愿选择成为独生子女户的。
整个辩护过程中促使我不断思考的是:应当限制对独生子女的死刑适用,独生子女可以作为死刑适用过程中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独生子女限制死刑适用合理、合理、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也符合法的精神:
首先,鼓励独生子女,对独生子女家庭实施特别的奖励和照顾是党和政府的基本政策。从30多年前我国开始实施计划生育之时起,我国就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各种形式的特别的照顾和鼓励,在城市中独生子女家庭每个月可以领到一笔独生子女奖励费。在农村,独生子女在上学时学费可以减免。在升学、入伍、招工等方面国家都对独生子女给予特别的关照。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独生子女给予酌情从轻处罚符合党和国家政策的基本精神。
其次,传宗接代的思想传统决定了应限制对独生子女死刑的适用。在我国的广大农村以及大部分城市,人们对传宗接代的思想与传统依然严重。就像本案中的文建峰,其被判处死刑时还并未生孩子,还没有实现传宗接代的目的。如果对其执行了死刑给其父母及整个家族带来的痛苦是无法想象的,为建立和谐社会,应当尽可能地避免死刑对独生子女的适用。再次,从刑罚的目的和功能方面来看,也应当严格控制死刑对独生子女的适用。从刑罚的报复惩罚功能来看,对一位独生子女执行死刑后给其家人所带来的痛苦要远远大于对有多位兄弟姐妹的被告人执行死刑后所带来的痛苦。对独生子女适用比死刑相对较轻的刑罚完成可以达到对有多位兄弟姐妹执行死刑给家人所带来的痛苦。 从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和功能上来看,一旦独生子女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后,其父母一定会对其严加管教以防止其再犯罪。独生子女的父母从概率上来看完全会比其它的父母用更多时间和精力来管教其独生子女。
最后,从对独生子女执行死刑后所带来的社会效果,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来看,不宜对独生子女随意适用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对独生子女执行死刑,特别是对尚未结婚生子的独生子女执行死刑后,给其父母所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是毁灭性的,是摧残性的,远远大于执行其他非独生子女,其社会效果不好,弊大于利,应当尽量限制死刑对独生子女的死刑适用。
也许有人会认为对独生子女限制死刑的适用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独生子女的死刑适用问题是我国独有的,也是近年来才逐渐出现的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法官在裁断案件时应当遵循法的精神,将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慎重考虑、限制死刑的适用。
如果爱,好好爱
缘起缘灭,缘浓缘淡,不是我们能够控制的。我们能做到的,是在因缘际会的时侯好好地珍惜那短暂的时光。
                                                    ——张小娴                         
我一直迷恋于张爱玲的作品,她对婚姻爱情的体悟总是要比一般人深刻得多。记得她曾经说,婚姻与爱情的区别是天和地之间的差别。正如人们所明白的,相爱的人并不一定能走进婚姻的殿堂,而没有爱情的婚姻却有可能相濡以沫、白头偕老。
我把爱情与婚姻总结为三种关系:
一种是两条本不属于一个轨道上运转的弧线对接成一个完满的圆圈,而后虽在日日月月交融的过程中经历磕磕碰碰却始终相偎相依。爱情与婚姻的合一,这是最完美的状态。
另一种是两条相交的直线,虽然曾经有过交点,相交的时候虽也曾如胶似漆却最终依然摆脱不了分道扬镳越走越远的宿命,只因为两个人根本就是不同世界里的人,不期而遇的相逢或许只是前世种下的因要今世来还。爱情与婚姻的错位,最终成就的是爱情的凄凉与婚姻的形式化。
最后一种是两条实质上互不相干的平行线,两个人虽然结合在一起,但没有爱情,更没有婚姻,却要苦苦地纠缠爱情与婚姻,或许只是出于一种虚荣的满足与不甘心的嫉妒等诸如此类的邪恶心理。这是一种最悲惨的状态。
如果按照这样的关系来界定的话,故事中帅气痴情的文建峰和开朗活泼的冉燕妮显然是最完美的状态了。从爱情走向婚姻的殿堂,这该是要几生几世修行所得的缘分啊,让人心生艳羡之情!
只是,我困惑,如果太爱了,是不是就会离珍惜越来越远?被爱的一方,她的心眼就会变得像针缝一般,容不得半点表面上的意见相左,少了几分先前的理解与宽容。爱人的一方,则会在与对方的无效沟通中产生心理上的极大失衡,从而导致心理上的扭曲,通过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关系或者诸如此类实则是寻求对对方不理解自己的报复。或许,这就是人性的弱点。故事中的文建峰与冉燕妮,明明是相爱的,只是因为在孩子的问题上未能坦诚对话,最后才导致双方的背叛以致最后悲剧一幕的发生。
汤显祖在《牡丹亭》中题记:“天下女子有情,宁有如杜丽娘者乎!…… 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生者可以死,死可以生。生而不可与死,死而不可复生者,皆非情之至也。”
文建峰只是因为太爱,心生杀念,纵然为国法所不容,但是竟不知为何,他却如此穿透我的内心,文建峰可谓是个痴情人,至情至性,仿佛就是现世中的杜丽娘,他一生为情所困,为爱所缚,解脱不得,最终因爱枉断人命至自戕,正可谓生者可以死,连自己的性命都不吝惜。感动、遗憾、痛惜种种复杂的情绪,不可名状。只是,感受最深切的是却是痛惜。
    如今生活的快节奏,似乎让人们变得盲目——盲目地生活,盲目地工作,盲目地对待生活中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恋爱、结婚、生活中出现感情危机、不小心出轨,这本是现实生活中琐碎的芝麻绿豆大的小事,可有时候人们总是太过于浮躁,浮躁得认不清问题的本质所在,浮躁得认不清自己是谁,面对生活中的小事,我们都没有将其认真地对待和解决,以至于整个生活都是错乱不堪的。生活的压力也让我们太过于冲动,冲动得认识不到生命的可贵,当悲剧发生时,才追悔莫及。
或许我们应该好好反思一下,应该好好想想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婚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确地对待自己的婚姻,要经得起诱惑,更重要的是要以一个理智健全的心态来看待和处理婚恋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从而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悲剧。
只是我们永远不能忘记,争吵永远不能化解矛盾,只有慈悲、宽容与沟通才能化解误会,这是永恒的至理。

“第三者”的自救与被救赎
一提到第三者,仿佛全部是霍桑笔下海斯特胸前佩戴的鲜红的A字,它象征着通奸与耻辱。然而,客观来说,这是人们无法摆脱掉的偏见。
温婉诗人徐志摩一生无缘与民国才女林徽因结为伉俪,徐志摩唯有用美得入心的情诗来表达对林徽因的爱慕。他知道这样的感情也为现实所鄙夷,他从来都不会越矩半步。正如他的诗所说,一生至少该有一次,为了某个人而忘了自己,不求有结果,不求同行,不求曾经拥有,甚至不求你爱我,只求在我最美的年华里,遇到你。他如是说,亦是如此做。尽管为世俗所不认可,可是用尽一生的力气不为拥有,只是想念,只是爱,就连天地也动容。
人之所以会爱上另外一个人,是因为没有早、也没有晚、恰恰就在那个时间两个人遇见了,奇怪的是竟然还有一种仿佛前世已经熟识的感觉。于是两个人在一起,不乞求对方会给自己什么,即便在一起过最贫苦的生活,什么都没有,也无怨无悔,爱了,就是爱了。然而,只是因为有一个人更早的时候遇到了,所以便有了所谓的“第三者”。因为压在人身上的各种社会责任,于是“第三者”最后只能带着一身的伤痕永远地消失。
如果将两个人的遇见分成四种样态:在对的时间遇上对的人,在对的时间遇上错的人,在错的时间遇上对的人,在错的时间遇上错的人。 像徐志摩这样的“第三者”,应该属于哪种情况呢?我想是在错的时间遇上了对的人,于是只能是叹息,是无奈,是悲剧,注定要承受爱不能与得不到之苦。
纵然也知道不该苦苦追寻,纵然或许会反反复复找寻各种放弃的理由对自己说不值得。纵然深知,情执是苦恼的原因,放下情执才能得到自在。
石头问佛:“在这样的一个时代,在这样的一个社会,像我这样的一个人辛苦地去爱另一个人,值不值得?”佛说:“路既然是自己选择的,就不能怨天尤人,只能无怨无悔。”可是,我想或许在应然的意义上是如此,实际上更多的是,爱情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宿命。《庄子》言,“一饮一啄,莫非前定”,正是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也强求不来。
所以,既是宿命,越是挣扎,就越是作茧自缚,最后的归宿也许只能是杜丽娘式的。
因此,对于这样的“第三者”,我总是抱有深切的同情,我的心里总是忍不住地柔软。这样的人,亦是难得的痴情人,特别是在所谓的现代文明的空气中,显得那般清高、孤傲、洁白、珍贵。
然而,既知是悲剧,究竟让谁来救赎这样的“第三者”,充满着悲剧式的色彩,让人看得心疼。
可是现在的社会,到处充斥着无休无止的喧嚣与浮躁,在这片充满着新鲜刺激与铜臭的空气里已经难以遇到这种纯洁的、干干净净的爱情。赤裸裸的现实总是在告诉人们,这样美好的期待好似空中楼阁一样让人够触不得。也难怪,提及第三者的时候,总是让人所唾弃。
尽管我一直认为,在感情的世界里从来没有对与错这对概念,有的只是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已。从某种角度来讲,我不能说故事中的刘拉拉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在现代多元化的社会条件下,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感情生活方式的权利,但是她的做法至少是不合适的,是为大众的道德价值观念所不齿的。
如果说是文建峰杀了刘拉拉,可是谁又能否认在很大程度上是她自己亲手埋葬了她未来的幸福。张爱玲说,当女人离金钱最近的时候离爱情最远,而离爱情最远的女人是最不幸的女人。刘拉拉与文建峰的结合真的是因为爱吗?我想不是。起初或许是因为一时的寂寞寻求孤寂时的慰藉罢了,而后演变成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最终断送了自己的性命。
然而对于王力伟,他的行为也是自我毁灭。其明知冉燕妮当时还未与文建峰离婚,却与冉燕妮黏在一起,最后不仅导致他人家庭的破裂,还葬送了自己的性命,其自身在道德上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从王力伟带有污秽的话语中可知,其对冉燕妮又有几分真感情呢?答案显得却是那般的苍白无力。经常听到一句话说,“最卑贱不过爱情”,尽管可能有所悲观,但真爱难求,却是现代社会无法否认的真理。
就像本案中的刘拉拉和王力伟,如果不是爱情,这种行为是极其不道德的,是违背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的。就像佛语中所说,既种其因,则得其果,这是自己一手造就的命中注定。但是,我并不是要为文建峰开脱罪责。不过,这个世界上能伤害到自己的其实只有自己,只有自己才是真正的救世主。每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过错埋单。只是,无论谁是谁非,无论前后因果,感情纠葛中的四个人,无一例外最后都是悲剧。让悲剧不再重演,唯有责任二字。责任,意味着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如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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