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收取客户款项,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3-10-11 作者:110网律师
苏先生和范先生通过某中介购买一小区物业;在察看物业后,签署了《购房意向书》并分别向该中介业务经理缴纳2万到4万不等的购房意向金;该意向书载明在一个月之内,中介公司若未取得卖方同意出售的书面承诺,则需要退还该购房意向金。合同签订一个月后,中介公司并未取得卖方书面承诺,而当时经办该业务的经理却不知所踪。
答辩中, 被告突然声称该业务经理不是该公司原告,认为是其个人行为,公司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该员工入职该公司不到四个月,该公司未为该原告购买社保,也未与其签署合同,但该案件发生后,公司已经就该员工私刻公章收取客户款项的行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原告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了该公司的报案记录,确认了该业务经理为该中介公司的员工。
法庭审理中,原告律师仔细比对了2个当事人提供的印有收据以及意向书的公章,虽均有该业务经理签名,但公司的公章却不一致;结合被告中介公司的陈述,原告苏先生和范先生的代理律师确定其中必定有私刻公章的嫌疑。庭审中,被告律师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时,原告律师当庭拒绝并向法庭陈述了没有必要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声称被告公司在事发后突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也有可能借故遗失重新备案了新的公章。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定被告中介公司返还原告定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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