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员工收取客户款项,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3-10-11    作者:110网律师
业务经理入职却未有购买社保,收取客户款项后,公司声称不是自己的员工,而且提出要对收据上的公章进行鉴定。拒绝对客户进行任何赔偿,原告钱款可否向该中介公司追索?

苏先生和范先生通过某中介购买一小区物业;在察看物业后,签署了《购房意向书》并分别向该中介业务经理缴纳2万到4万不等的购房意向金;该意向书载明在一个月之内,中介公司若未取得卖方同意出售的书面承诺,则需要退还该购房意向金。合同签订一个月后,中介公司并未取得卖方书面承诺,而当时经办该业务的经理却不知所踪。
答辩中, 被告突然声称该业务经理不是该公司原告,认为是其个人行为,公司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该员工入职该公司不到四个月,该公司未为该原告购买社保,也未与其签署合同,但该案件发生后,公司已经就该员工私刻公章收取客户款项的行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原告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了该公司的报案记录,确认了该业务经理为该中介公司的员工。
法庭审理中,原告律师仔细比对了2个当事人提供的印有收据以及意向书的公章,虽均有该业务经理签名,但公司的公章却不一致;结合被告中介公司的陈述,原告苏先生和范先生的代理律师确定其中必定有私刻公章的嫌疑。庭审中,被告律师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时,原告律师当庭拒绝并向法庭陈述了没有必要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声称被告公司在事发后突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也有可能借故遗失重新备案了新的公章。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定被告中介公司返还原告定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