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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确认案件法律解决方案

发布日期:2013-11-17    作者:关淼律师
主要事实:**因购房时不满18岁,无法以自己名义作为房产权利所有者进行购房和房产登记,因此为实现购房目的及在房产证上体现其为房产所有人,因此82年出生的**75年出生的假身份证购买了一处房产
 
方案一:申请更正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因此, ** 可以权利人的身份举证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更正登记。
方案二:确权之诉
在法律关系上, ** 真实的身份是单独的民事主体(我们称为主体A),** 75年假身份证同为单独的民事主体(我们称为主体B),AB均主张其为房屋所有权人,A可以将B作为被告进行确权之诉(确权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A是真实存在的民事主体,B无法出庭应诉,因此法院可进行缺席判决确认不动产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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