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
发布日期:2014-01-06 作者:110网律师
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也是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法院通常会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诸如借据的背景情况、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的交易习惯等,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重点审查,特别是借据内容的笔记或签章的真实性。如果出借人仅有抗辩但未提出反驳证据或者虽然提供了反驳证据但不够充分时,借据的证明力仍应予以确认。换言之,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如果借据存在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瑕疵,借据持有人应进一步补足证据。
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应注意区分情形对待。对于出借款数额较小的情形,只需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一般就可认定借贷事实。对于出借款数额较大的情形,则需出借人就出借款的来源、交付等方面提供相关证据的,从而认定借贷事实真实发生。换言之,法院在审查借贷事实时通常会采用高度盖然性的一般证明标准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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