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110网律师
——庞xx受贿、玩忽职守案
关键词:玩忽职守履行职责受贿罪
【案 由】玩忽职守罪
【审判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年6月27日
【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年第6期(总第107期)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批准设立非法金融公司,不按规定清理、撤并非法金融 公司,导致超额发行国债,到期不能兑付,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构成玩忽 职守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副市长兼秘书长、市长、国偾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严 重不负责任,使得某财政证券公司违法成立,长期存在。在证券公司经营期 间,被告人没有对该国债发行、兑付、交易等工作进行认真研究、部署,并对他 人擅自将国债办职能移交给证券公司行使失察,致使该证券公司集企业经营、 国债发行、监管职能于一身,使得证券公司超额发行国债,并将超发国债筹集 到的巨额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致使到期国债不能兑付,引发群众挤兑 风波。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调动和晋升提供了帮助,非法收受 他人钱款。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 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批准设立非法金融公司,不按规定清理、撤 并非法金融公司,并对他人擅自将国债管理委员办公室的职能移交给该非法 公司行使严重失察,最终导致超额发行国债,到期国债不能兑付,引发群众挤 兑风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被告人应当对该公司 行使的政府职能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 忽职守罪。鉴于证券公司违规行使国愤办职能的过程中,被告人的责任相对 较小,故被告人所犯玩忽职守罪,情节不属特别严重。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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