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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4-01-22    作者:110网律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原告钱立富的委托后,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在接到指派后,向原告详细的了解了本案的相关情况,结合今天的庭审中被告方剑群的答辩和辩论意见以及法庭当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中,原告与主债务人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借款是否实际支付。
原告在201191日晚将借款送至债务人家中,并且有原告的合伙人陪同,属于事实情况,借款已经实际支付,而且通过被告的主张,债务人曾经还款53000元给被告,这也反映出借款已实际支付到位,本案中个人借款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自债权人将借款实际支付,合同成立并生效。
二、本案中,债务人是否归还过原告一部分借款。
    被告虽然主张,其了解的情况是债务人还了5300元给原告,但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并且原告主张,该笔钱不是用于归还150000元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这一主张不予认可。
三、本案中,二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当属于典型的连带责任保证,理由如下:
1、从形式上看,一般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本案中,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二被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如借款到期不还款,担保人负责偿还”也不是对一般保证责任的字面解释,因此,本案中二被告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2、从实质上看,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最大区别在于“先诉抗辩权”的问题,简单的来说是一个“先执行抗辩权”的问题,也就是说,债权人在要求担保人还款前,必须先向债务人提出仲裁或者诉讼,只有在执行不能全部或部分得到支持,才能由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补偿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只要到期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这是没有先后清偿顺序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借款到期不还款,担保人负责偿还”完全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实质要件,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综合以上两点,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当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主债务人或担保人要求还款。
四、关于还款期限的问题
被告答辩主张本案中,合同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其不知道还款期限是什么时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或给予适当的宽限期)债务期限届满,本案中,原告自20133月份向主债务人要求还款,主债务人表示要求宽限两个月,原告表示同意,因此在20135月之后再次联系主债务人,但债务人不在其住所,也不怎么接电话,原告只好找到保证人,要求其联系债务人,但债务人至今不还款,原告只好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期届满6个月,本案中,借款期限无论是20133月份到期或者20135月份到期,至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并未超过6个月,因此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本案借款合同生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属合同已经生效,本案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保证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代理人希望法庭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代理人: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
                                                      李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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