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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通过虚假存款合同建立的借贷关系,违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规

发布日期:2014-01-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融证券合同法实务研究】通过虚假存款合同建立的借贷关系,违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33

----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某银行中山分行、某银行中山分行三乡支行及第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市某电子厂、中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原审判决认定本案11份《信托(委托)存款合同》及4份《补充合同》并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本案当事人之间实际形成的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正确,应予维持。某公司上诉主张其与三乡支行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中山某行、三乡支行关于范某代表的出资人一方向用资人一方付款600余万元,而用资人一方已付款1.2亿余元,多收的款项应当作为本案债务项下还款的主张,与现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三、依照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第4目的规定,应认定某公司将该两笔款项直接交给了用资人。某公司关于其没有自行转款的主张,因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四、本案资金关系是持续原来范某代表的出资人公司与朱某某、张某某代表的用资人公司之间的资金 关系,用资人是某公司指定的,某公司主张其没有指定用资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金融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1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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