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能否替代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某家政公司需聘请会计人员,遂向下岗工人张某发出聘书,聘请张某从事会计工作,聘书中明确载明了聘用对象、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和报酬等内容,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张某按期到家政公司上班,并一直在公司工作,但家政公司未与张某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满后,公司因已另请他人从事会计工作,遂要求张某离开公司。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被公司拒绝。
【分歧】
对张某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的主张能否成立,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公司已向其发过聘书,聘书中明确载明了聘用对象、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和报酬等内容,属于劳动合同性质,聘书可替代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虽已发聘书,但仍必须向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张某可以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聘书能否替代劳动合同,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聘书并不等于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从本质属性来说,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邀请,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劳动者接受则意味着承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当据此进一步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劳动内容、劳动期限、权利义务等等九项条款。实践中,有的聘书的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具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果劳动者签字认可,则表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聘书转化成为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劳动者未直接签字认可,则意味着劳动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家政公司向张某发出的聘书中虽然明确载明了聘用对象、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和报酬等内容,且只有公司单方盖章,并没有经张某签字确认,故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因此,张某可以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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