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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是有期限的

发布日期:2014-03-28    作者:章福阳律师


 
  因开发商根本违约,法律或者合同赋予购房者解除合同退房的权利。但是,退房不是无期限的,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合同解除权将丧失。
 
  一、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交付房屋可以解除合同的。
 
  有些合同,可能仅仅约定了逾期交付房屋开发商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而没有约定逾期多久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对于这种情形,我国法律规定,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者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购房者可以委托律师发函通知开发商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如开发商仍然未交付的,那么购房者可以起诉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款。
 
  二、合同约定逾期多久购房者可以退房的。
 
  绝大多数商品房买卖合同会约定逾期如30日未交付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合同有一个明确的日期是解除权发生之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违约方没有催告购房者解除合同,那么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基于该规定,购房者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应当尽快通知解除或者诉讼解除合同,逾期未解除的,除非对方同意,将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不同再退房。另外,该1年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综上,如果开发商存在根本违约,购房者决定采取退房方案的,就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尽快行使,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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