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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

发布日期:2014-05-09    作者:陈国平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杭州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为参加此次法庭审理活动,对于被告无故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关系存在。
原告是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杭州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原告为其开发的杭州**公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入住杭州** 公寓时,杭州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部即正在筹备中的原告与其签订了《公寓物业管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协议规定了原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同时该合同第四条也规定了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关系存在而且合法有效。
   二、原告依据协议的约定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
自被告开始入住时,原告即严格按照与被告签订的《 公寓物业管理协议书》提供各种物业服务。特别是卫生保洁、垃圾清理和小区门卫保安等方面的服务,更是得到了广大业主的一致好评。
   另外被告缴纳过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这也足以说明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实行为存在并已经得到被告的认可。
   在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虽未与原告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协议,但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且原告一直履行物业管理义务至今,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
   三、原告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
原告取得了杭州市物价局的物业管理收费许可,物业费收取的有效期限为 年 月到 年月,原告收取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原告对于各项费用的收取也是严格按照杭州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来执行的。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关系存在,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实行为存在,并且原告已经优质全面地履行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被告至今仍然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要求其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收取违约金,请法院给予公正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律师:陈国平
  2014年5月7日
  最后法院采纳了本方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在15日内缴清相应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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