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公司操盘 四小时七万余元手续费谁之责
发布日期:2014-05-11 作者:赵江涛律师
王女士通过投资公司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开户,从事买卖贵金属交易。由于王女士不懂操作,便委托投资公司工作人员操作,王女士称投资公司在四个小时之内,代其操作了300余笔交易,根据交易规则,共缴纳了7.8万元手续费,交易亏损8.1万元,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赔偿损失。近日,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女士诉称自己通过投资公司投入资金20余万,在天津贵金属交易平台买卖贵金属,投资公司为王女士申请了交易账号。由于王女士不熟悉操作过程,打电话咨询后,投资员工称可以代为操作。投资公司员工在管理账户4个小时期间,给王女士造成了15万余元损失。王女士认为投资公司存在恶意,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投资公司辩称,任何人知道王女士用户名及密码都可以进行网络操作,王女士无法证明这300余笔操作是其公司代为操作的。另外公司一再强调不可以将操作密码告诉他人,也是这样规范员工行为的,王女士擅自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他人,有一定过错。
一审审理期间王女士提交了与投资公司员工的电话录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提交的证据显示300余笔操作系由投资公司所为,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投资公司在短时间内连续交易300余次,给王女士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投资公司获利部分手续费,故对王女士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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