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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属于个人财产吗,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丈夫生前与一女士同居,病危时留下遗嘱将其财产分两部分,一份留给妻子,另一份给与其同居的女士。丈夫死后,由于妻子拒绝分配财产,“第三者”遂将“原配夫人”推上被告席,请求法庭判给其按遗嘱应得的6万元。此案经广州白云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不日将开庭审理。
据悉,被告广州白云区人宋某与丈夫林某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甚好。1996年,林某认识了原告白云钱某,并与同居,同时,也在经营生意,在经济上并非全依赖
去年初,患肝病住院,入院治疗期间,对丈夫悉心照顾。今年422日,去世,在办丧事时,当众拿出生前的遗嘱,称6万元的遗产赠与她,并有公证机关公证,在场人士一片愕然。
原告钱某诉称,她与是朋友,生前留下遗嘱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今年420日公证。称,遗嘱生效后,却控制全部遗产。认为,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请求法庭判令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
法院判决: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林某身患肝癌,临终前于今年4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钱某,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未经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继承父母的一套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后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今年,夫妻又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实际已没有8万元,故在遗嘱中对该售房款的处理违背了客观事实。
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后又变更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
在认识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而且,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丈夫病危仍悉心照顾,的行为侵犯了的合法权益。
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诉讼请求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的决定。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抚恤金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受抚慰的家属享有。不属于个人财产,更不属于遗产范围。
综上所述,本案判决合情合理,更进一步体现了新《婚姻法》对公民权益的维护。 若单从《继承法》来说,应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法院在审查时,充分考虑到此案的背景,在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法院突破常规,大胆援用《民法》有关规定来审理此案。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则损害了无过错的被告,反而助长了“第三者”的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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