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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期间重大立功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19    作者:110网律师
           死刑复核期间重大立功的认定—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死刑复核重大立功贩卖运输毒品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曰期】2001622
【公诉机关】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湘海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1期(总第75期)
裁判规则:
在死刑复核期间,揭发他人依法应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罪行的,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因犯罪多次被判刑。出狱后5年内,又伙同他人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945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在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揭发他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揭发属实,缴获非法制造、销售的枪支11支。
争议要点:
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
裁判理由: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重大立功。所称“重大犯罪”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本案被告人非法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巳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在复核期间,揭发他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经查证属实,被告人揭发他人非法制造、销售行为依法应判处无期以上刑罚。被告人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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