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聚众斗殴一案
发布日期:2014-05-26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苗某某与同案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在本市龙吴路星洲交通事故定损中心内为抢夺一辆事故车的修理业务而发生纠纷,并且双方各纠集多人发生聚众斗殴行为。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左侧眼眶上壁及内侧壁骨折半颅内多发积气,构成轻伤。而后被告于某某报110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法庭审理:
被告人苗某和被告人陈某在为了生意上的事情,完全可以心平息和的进行理论,可是双方为了一单生意,不顾社会社会秩序的稳定,竟然各自纠集多人,大打出手,造成被告人陈某轻伤,两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行为恶劣,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是事后被告能共同至公安机关报案自首,并相互协商解决后续赔偿事宜。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三人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析法:
本案主要涉及到聚众斗殴罪的情况:该罪主要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数成帮结伙的互相殴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涉及的人数往往较多,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来自://www.jieruilaw.com/view-509-1.html是指为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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