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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现实特点

发布日期:2014-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确定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时,既要尊重法律责任制度的一般理论,又要充分考虑到《证券法》规制之违法行为的特殊性。根据目前情况,证券违法行为主要呈现以下现实特点:

1.证券违法行为人往往是专业人员。

除少数证券违法案件涉及投资者实施市场操纵行为外,大多数行为如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和欺诈客户行为等,都属于上市公司、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从事的违法行为。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往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获得证券监管机构颁发的各种专业资格或业务证书。这种状况导致了两个问题:第一,专业机构从事的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隐蔽性。专业机构完成职责通常都以出具专业性报告作为标志,且所出具专业报告常常经过反复润色和修改,专业报告通常形式良好甚至无懈可击。但在出具该等专业报告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审慎调查义务,是否存在专业性疏忽或错误,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作出直观判断,证券监管机构甚至也难以从形式上判断专业报告存在的缺陷。第二,对于专业机构及其出具的专业报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着当然的信赖与依赖。社会公众不仅相信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时,更是以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为基础和依据。相应地,如果专业机构的报告存在缺陷与不足,就足以引导其作出错误决定。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审慎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就不仅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观念,更要求其严格按照执业规则开展业务。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必须动用事后救济机制,以保护信任和信赖其工作的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出现重大专业过失或疏忽,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借助这种救济措施机制,可以使专业机构谨慎执业,避免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2.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数量众多。

在有些场合下,即使发生证券违法行为,受害者人数也相对有限,如当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欺诈时,受害者人数相对较少。但在多数情况下,证券违法行为将导致众多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的场合下,依赖招股说明书认购股份并因此受损害的投资者,其数量是巨大的。就其他专业性报告来说,信赖专业报告的投资者同样数量庞大。传统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以单一加害人和单一受害人作为其基本设计模型。在这种简单模型中,加害者身份极易确定,受害者身份的确定也相对比较简单,共同过错或混合过错只是作为这一简单模型的例外和修补。但在证券违法案件中,加害人往往是多数人,审计师审计报告有误,可能源于证券发行人提供虚假财务文件所引发的,但通常也与审计师未尽专业注意义务有直接关系,甚至会与律师审查文件不周联系在一起。就受害人来说,情况就更加复杂。严格地说,在该专业报告出具后合理期限内认购或购买证券的投资者,都是该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即使这些受害者未必清楚地了解其利益已受损害的事实。甚至无论是相反交易的投资者,还是相同交易的投资者,均可以是受害者。基于这种状况,必须设计出适合此等责任状况的特殊法律规则,以避免仅对证券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让投资者蒙受利益损失,甚至加重投资利益损失的状况。

3.证券违法金额往往非常巨大。

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殊市场,也是信息占支配地位的市场。利用某种独占信息获得的利益往往是巨大的。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数量众多,违法者收益极大,违法行为技术性很强,属于典型的专业性违法。对模拟“一对一”违法行为结构而形成的传统法制体系来说,证券违法行为的上述特点,要求证券法必须建立特殊的体系化风险控制制度,确立和贯彻严格的证券交易规则,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分散和消除证券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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