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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合同诈骗8万2,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发布日期:2014-06-13    作者:110网律师
杜某合同诈骗8万2,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件结果】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关于被告人“自首、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小”等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

本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上海向心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杜*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杜*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今天的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第一次租用钢板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被告人杜*在第一次从受害人李*那里租借钢板(6块)时,并没有形成非法占有的故意,他确实是为了承接工程而租借的钢板,只不过在工程最终未能承接后,由于缺钱而临时起意将该钢板转手卖掉。【详见被告人杜*的讯问笔录:“第一次我是准备租过去做工程的”、“20131113日,我租钢板确实是想做工程,是处理一些建筑垃圾时准备用的”】他的这一行为属于民法领域中的“无权处分”行为,不应该上升到刑法惩罚领域中来。
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杜*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属于自首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杜*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一直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杜*的如实供述,使得本案的案件情节简单化,有利于本案的侦破,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3)被告人杜*本次犯罪系偶犯、初犯。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的前科劣迹。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杜*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4)被告人家属已代被告人杜*向贵院全部缴纳了82000元。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家属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辩护人建议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的宗旨,对被告人杜*在一年以内量刑,拘役或者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青浦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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