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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国法人条件的外国企业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发布日期:2014-06-15    作者:110网律师
符合中国法人条件的外国企业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沈容焕合同诈骗上诉案
关键词:危害社会外国企业管辖权
【案由】合同诈骗罪
裁判规则:
符合中国法人条件的外国企业,在中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系韩国某商社董事,负责处理所有业务。上诉人代表韩国某商社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该商社向某公司釆购物品,由上海某公司运输。后上诉人将货物转卖给美国某公司,上诉人收到美国某公司货款后逃逸。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由于该案件属于涉外刑事案件,中国是否具有管辖权,如何对境外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裁判理由:
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所采购的货物转卖给第三方,并在收取第三方货款后逃逸。骗取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代表韩国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合同,虽然诈骗的是美国某公司的钱款,但是合同项下供货方为中国公司,中国法院依法具有刑事管辖权。
对于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如何审査与认定,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香港特区、我国澳门特区、我国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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