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保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4-06-15 作者:闫国田律师
2012年5月,李先生为朋友的一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的一个签字却把妻子肖女士(化名)卷进了一场官司。
该笔借款到期后由于李先生的朋友无力还款,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将李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夫妇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法庭上,对于李先生的妻子肖女士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双方争论激烈。李先生对自己应承担担保责任无异议,但其与妻子肖女士认为,该债务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仅为李先生个人的担保债务,因此,作为妻子,肖女士不应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丁先生则竭力主张李先生夫妇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务人知道该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3年9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担保人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债权人丁先生人民币2万元,同时驳回了丁先生要求肖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那么,以丈夫名义作的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通常表现为:1.夫妻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2.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特定的,个人担保债务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个人名义担保的债务,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从立法本意来看,该规定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而言的,比如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货款等等,以个人名义间接欠下的债务(如因继承遗产而继承的债务、因主债务人没有还款导致的担保债务)均不宜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案中,妻子肖女士无共同担保的合意,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欠下的担保债务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先生为朋友向丁先生借款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担保债务的受益人只有借款人本人,肖女士并未从该债务中受益,所以该债务只能是李先生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李先生与肖女士的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问题
- 夫妻一方私自与别人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13个回答0
- 婚前男方因个人过错所产生的债务,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9个回答0
- 个人信用卡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3个回答0
- 婚前为他人担保,婚后产生债务纠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3个回答0
- 这属于他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16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东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广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追责后仍“套路贷”诈骗,如此嚣张,下场怎样
-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
-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担保合同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担保人无责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依旧无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特殊案例
- 原告某中心与被告李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北京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帮信罪最新司法解释
- 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可在该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
- 最高法六巡:担保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 退加盟费起诉的成功率多大?满足这几点可退回!
- 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最高院: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抵押时,能对抗配偶一方的权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