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35万元没有借条,委托律师后顺利获得借款人还款
发布日期:2014-06-24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杨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初,被告小杨向原告小张借款5万元。2013年8月22日,被告小杨再向原告小张借款30万元。借款后被告小杨未向原告小张出具借条,小张于2013年11月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小杨还款,但是被告小杨多次找借口推脱还款事宜,最后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35万元。
二、接受委托,固定证据到法院起诉:
该案件系原告小张于2013年11月20日委托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周炜律师办理。周炜律师接受小张的委托后积极分析案情,明确我方需要的证据。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我方作为原告起诉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一、没有被告人小杨出具的借条;二、有5万元没有转账凭证是直接现金出借。周炜律师认为本案中小杨的借款应当认为属于夫妻之间共同债务,应当把小杨的老婆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周炜律师当面告知原告小张案件的胜诉需要一个主要证据就是借款的事实,没有借条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对被告小杨进行录音收集证据,后小张进行与被告小杨联系并且采用通话录音的形式固定证据,后被、被告多次在电话中没有否认借款35万元的事实,被告小杨表示需要约时间见面谈。2013年12月9日周炜律师到民政局查询小杨的结婚档案,周炜律师于2013年12月20日到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把小杨和其妻子小刘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三、开庭审理及:
2014年1月1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小张诉被告小杨,小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周炜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都予以采信了。周炜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被告小杨和小刘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四、法院判决:
2014年1月1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小杨和小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原告小张借款35万元。
特别提醒:
【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人民都采用化名】。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借条受损借款人是否还款的认定
- 【债务追讨】还款后未要求出借人打收条 借款人花18万买个教训
- 武汉债权债务律师———找不到借款人,保证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 借条受损借款人是否还款的认定
-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的当日起算超过2年出
- 朋友借了我4万元钱,给我跑工作,没有跑成,他不还钱。我手里现有借条一张,请问走什么法律途径?请律师费用大概多少?
- 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仅凭借条法院不予认可
- 同一借款人在某一银行部分贷款抵押担保,部分贷款保证担保,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银行提起诉讼,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两案在当地的区法院起诉(两案标的均略大于管辖权限)。
-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34万元,被告委托律师后赔偿0元
- 交通事故因1万元协商未果,伤者委托律师经过一审、二审获得5万余元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