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辩护成功一案
发布日期:2014-07-04 作者:黄文坚律师
201X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贾XX与韦XX、刘X在覃塘区覃塘镇腾龙网吧下网后来到04街逛街,韦XX发现步行回家的被害人曾XX、曾祥X等四人已到达04街尾垃圾场旁的路口,便向被告人贾XX和刘提议实施抢劫,得到被告人贾XX和刘X的同意后,三人便追赶过去,被告人贾XX和刘X站在被害人曾XX等四人后面望风,韦丁X持刀拦住被害人曾XX等四人后进行威胁,要四被害人交出身上的钱,四被害人因害怕,被迫交出身上的现金共XXX元。
黄律师提出,贾XX在共同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贾XX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贾XX的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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