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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盗窃案 ——从盗窃数巨大到数额较大再到判处缓刑的跨越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陈剑华律师
胡某盗窃案
          ——从盗窃数巨大到数额较大再到判处缓刑的跨越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21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2011年8月21日和2012年2月8日两次伙同他人盗窃天网探头前置点控制箱内的视频服务器,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558元,属盗窃财物数额巨大,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是因自己的同伙被公安机关抓获自动投案的,自首后,被告人胡某的家属委托陈律师担任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陈律师通过仔细阅卷,认真分析同案犯多次讯问笔录,会见胡某,参加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对胡某盗窃次数和盗窃数额持有异议,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胡某参与2011年8月21日的盗窃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胡某参与2011年8月21日的盗窃活动仅仅依据同
案其他两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在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犯意提出、作案工具、作案过程及分工、盗窃数量、分赃过程等本案犯罪事实的供述上,不仅同案其他两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不能印证。而且各自多次供述中前后自相矛盾。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后对起诉书指控的2011年8月21日的盗窃行为没有供述。虽然同案其他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胡某参与了该起盗窃,但在庭审中同案的其中一个被告否认胡某参与实施该起盗窃。本案收赃人邓某某也供述被告人胡某没有向其销赃。辩护人认为,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不能认定胡某参与了2011年8月21日的这起盗窃。
二、       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作案1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758元,盗窃数额较大,判处被告人盗窃罪成立,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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