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据如何确定真正债权人?_民间借贷纠纷案
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据如何确定真正债权人?_民间借贷纠纷案
【要点提示】
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据应推定借据持有人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责举证。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HH的丈夫GG于20V年10月病故。GG于200V年V月出借20万元给被告XX,并遗有借据一张,上写“今收到XG借款两万元整。借款人:XX20V年V月V日”。GG病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遭其拒绝。
被告辩称:本案借据虽系自己所写,但借据记载的是证人QQ的朋友“XG”借款,本案借据是向“XG”出具的,不清楚原告如何获得借据。另,GG的其他继承人均书面放弃继承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GG系收条的实际持有人,被告系收条中署名的借款人,且被告亦承认实际收到借款且至今尚未归还的事实,那么,被告对真正债权人不是GG而是另有其人的抗辩应当负举证责任。被告及其提供的证人均不能证明其所称的真正债权人XG的身份,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法可以确认被告向GG借款的事实。现GG已死亡,20万元系其遗产,应由GG的法定继承人继承。GG之母W、GG之女J均向法院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原告作为GG的配偶,现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欠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H支付欠款20万元。
【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对于借据是否一定要注明出借人未做出详细规定。在民间借贷中,未载明出借人或对出借人记载不明的简单借据时而有之。法院认为,可以直接将此类借据的持有人推定为权利人。理由如下:从借据本身的性质来看,借据是债权债务合同之证明,其法律效果确认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并确立双方权利义务。从双方权利义务对比来看,在出借人提供借款后,借据更多的是作为出借人的权利凭证而存在。而结合被告系收条中署名的借款人,承认实际收到借款且至今未还的事实,可以将借据持有人推定为权利人。从本案实际来看,GG为借据的实际持有人,现GG已死亡,原告作为其合法继承人,应属适格原告。同时,对于推定的事实,法律上也是允许推翻的,即需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被告抗辩持有人GG并非出借人,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对所谓真正债权人“XG”的情况丝毫不知;而证人的陈述亦与常理不符,其既称“XG”系其朋友,但其不知“XG”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亦无法与“XG”取得联系。被告及证人陈述也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否定本案的书证,此外,被告亦无法证明原告系通过不当途径获得该借据。按照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抗辩均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被告对其抗辩理由并未提供证据支持,应当由被告方承担败诉的后果。最后,从案件的实际效果来看,本案被告是20万元借款的实际使用者,那么归还该20万元借款是其义务,于被告而言,问题在于向何人归还。如果因为借据对出借人记载不明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借款借据又在原告手中的情况下,那么判令被告向借据持有人还款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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