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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不还款,抵押物属于债权人”的内容无效

发布日期:2014-08-20    作者:110网律师
刘先生问:我的一个朋友急需30万元周转,提出向我借款,期限为五个月,愿意以其价值大约40万元的房产一套抵押给我,并承诺如果到期不还,抵押的房子就归我所有。请问如果到期他真的不还,这套房子能归我吗?
秦景敏律师答复:首先明确答复你,如果对方到期未归还借款,房子不能直接归你所有。对方之所以把四十万元的房子抵押给你并承诺如果到期不还,该房子就归你所有,是因为其确实急需用钱,不作这种承诺,担心你不会把钱借给他。其实很多的借款人为了尽快得到借款都是作出了这种承诺的。胆如果到期不归还,将价值远高于借款的抵押物直接归出借人所有,对借款人而言显然属于不公平的。因此,我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一条款,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流质(抵押)条款。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流质(抵押)条款是无效的。但这并不是说对方不还款,你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对该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待法院判决后,对该房产通过采取拍卖、变卖、作价抵偿等方式实现你作为抵押权人的受偿权利。需要强调的是,以房产作抵押是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否则抵押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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