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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区盗窃3次成功降低鉴定价值-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14-08-20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盗窃罪律师精品讲解
如何降低盗窃鉴定数额的专业辩护技巧
附江宁区最新盗窃案件司法判例

案情介绍:
本案嫌疑人家属在嫌疑人被抓获的第一时间委托了,知名南京盗窃罪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案件结果:
本案被告人3次盗窃5台高档笔记本电脑【购买价约5000左右一台】,经过庄荣华律师多次提供专业辩护律师意见,从多个专业角度为被告人的盗窃鉴定数额以及从轻、减轻情节一并作出了综合辩护。
最终司法机关仅对上述电脑中前三台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价格为7000余元,另外两台电脑即未作鉴定,大幅降低了盗窃鉴定数额,为最终判决赢来最有利的铺垫。此举大大的使得被告人在本案移送法院过程中降低了心理压力,获取了良好判决结果的先期预期。

律师点评:
盗窃案属于纯侵犯财产性案件,因此盗窃的数额和次数已经成为量刑的关键,南京盗窃罪律师庄荣华凭借着丰富的处理盗窃案的经验与智慧,以及对鉴定环节的程序和实体的综合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优秀的诉讼结果。
本案当事人家境贫寒,无力先期支付法院的罚金,故未成功申请缓刑,但本案的盗窃数额降低为当事人大幅降低了刑法处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 9 8 7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 0 1 3年6月2 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 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于2 01 3年9月1 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 1 3年6月,被告人A至南京市江宁区3 5 2室、2 2 3室、2 3 5室(均为公司集体宿舍),采取钥匙开锁、撬锁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窃得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黄金挂坠、现金、电话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66.7无。具体盗窃事实分述如下:
1、2 0 1 3年6月6日1 4时许,被告人A至3 5 2室,采取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华硕A42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 7 4 7元的千足金挂坠1个、5 0元面额手机充值卡3张;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 6 0 0元的华硕A42型笔记本电脑1台、5 0元面额手机充值卡3张;窃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 0 0元。
2、2 0 1 3年6月1 5日1 4时许,被告人A至3 5 2室,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2 1 0 0元的华硕A42J型笔记本电脑1台。
3、2 0 1 3年6月1 8日1 4时许,被告人A至2 2 3室,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5 5 0元的佳能SX12 0型数码相机1部,面值分别为人民币2 0 0元、5 0 0元的苏果购物卡各1张,卡内余额合计人民币669,7元,现金人民币2 0 0元,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后至2 3 5室,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
2 0 1 3年6月2 4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佳能数码相机、千足金挂坠、苏果购物卡2张、手机充值卡2张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分别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A近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 0 0 0 0无。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购销合同、发票、收据、证明、情况说明、物证信息检索比对通知书,物证鉴定书、黄金珠宝检测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3年6月2 4日起至2 0 1 4年2月2 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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