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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参加同学聚会喝醉被轮奸-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4-08-21    作者:张颖律师


高高兴兴去参加同学聚会,没想到酒后却被同学的朋友轮奸。同学聚会成了女子杨某的一场梦魇,轮奸杨某的梁某旺、梁某开因一时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2014年8月18 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梁某旺和梁某开有期徒刑年10年和7年。
  2014年2月2日下午,杨某受邀到南宁市邕宁区某KTV参加同学聚会。晚上20点左右,其同学郭某将其与另外几个同学,带到夜市里的一家大排档,介绍给正在那喝酒的几个朋友。席间,郭某多次怂恿杨某向其朋友敬酒,杨某喝了几杯酒之后,不胜酒力醉倒。第二天醒来时,杨某发现自己躺在某宾馆床上,裤子已被脱掉,身旁还有一名陌生男子。该男子看到杨某醒后,便立即离开了。回过神来的杨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强奸了,于是马上报了警。
  经侦查,警方第二天中午就抓获了强奸杨某的梁某旺、梁某开,两人对轮将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当晚杨某喝醉后,郭某便送杨某到旅馆开房休息。但因郭某无身份证开不了房,于是向刚才一同喝酒的梁某旺借了身份证,并由梁某旺先垫付一部分房费。
  当晚,回到村里后,梁某旺喝酒时遇上了同村的梁某开,便提议出去找点“刺激”,梁某开表示同意。凌晨2时许,两人来到了之前帮郭某和杨某开好的房间,找借口把郭某支开后,梁某开便上床脱掉杨某的衣物,欲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因自身原因没有得逞。接着,梁某旺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梁某旺离开了宾馆,梁某开则待杨某醒来后才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旺和梁某开趁妇女醉酒之机,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上述判决。我国对于强奸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一)直到今天,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男性无论年龄一律排除。
(二)与不满十四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不包括刚好满十四周岁。
(三)如果发生性关系的两个人,男方比女方年龄还小,这对犯罪没有影响,除非男方小至不满十四周岁,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四)如果男方不知道女生年龄,或者女方隐瞒年龄而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是正常人能判断出年龄,而嫌疑人主张没有看出,法律推定你明知对方年龄。
(五)只要是已满十四周岁自愿发生关系,不存强奸。
(六)你所说的是嫖宿幼女罪,见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这两条罪名如你所说,是产生了重合。自1997年刑法修订将嫖宿幼女罪单列出来以后,引起了法学界二十年来最大的争论。在实务上,产生极大混乱。因此,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会进行立法完善。以目前的情形你可以理解为,如果不存在金钱交易关系,是强奸罪;如果存在,可以归入嫖宿幼女罪。
(八)如果男方是未成年,与不满十四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要看男方是否满十四周岁。已满,可能构成强奸,不满,不存在任何犯罪。与《未成年保护法》无关。但是要注意,实践中不满十四周岁男生与不满十四周岁女生发生性关系,女方自愿,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基本上都不认为是犯罪。
(九)两个该年龄以下的少年少女发生关系,因为男生不满十四周岁,不构成任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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