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法律风险之工程保修
发布日期:2014-08-25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风险一:不承担工程保修责任,能否要求支持工程保修款
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内部装修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完成,双方还约定了工期,工程总价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及工程保修金。
施工完毕后,双方签订了决算书,对工程结算事项进行了约定。决算书第5条约定:最后劳务决算总价一次性结清应支付的施工方劳务款9万元整,保修由建筑公司负责。决算书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约定支持了劳务公司劳务款9万元。工程保修期满后,劳务公司认为结算时扣除了工程保修款,现保修期满建筑公司应返还保修款,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劳务公司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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