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布日期:2014-08-27 作者:110网律师
贵局办理的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受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亲属的委托,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作为郭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与办案人员沟通、会见郭某某,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供贵局参考。
该伤亡事件之所以能够发生,基本上是三个方面的因素叠加造成的,一是当时风速过高,二是卸载货物方法确实考虑不周全,三是载货车辆停放倾斜。
关于风速,郭某某不是气象专家,也不会占卜,更何况当日气象部门并无大风预告,郭某某作为一个普通人无法预见会突然狂风大作。
关于卸载方法,据郭某某自己介绍,过去一直就这样卸载,从来不曾有过意外。
关于载货汽车倾斜,郭某某在事件发生之后,痛定思痛才发现载货汽车确实倾斜。如果该伤亡事件作为犯罪处理,那么货车司机也难逃其咎。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犯罪,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案中,郭某某既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又没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上没有任何罪过。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成立本罪需要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的违反,立法本意是行为人明知故犯,即行为人明知有相关规定却不遵守,郭某某未经专业培训,不知道卸载玻璃有什么操作规程,加之文化程度又低,只是凭借经验卸货,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失公允。
与此罪名相近的一个罪名是交通肇事罪,均属于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且均属于过失犯罪,可资做比较法上的法理探讨。
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均应知驾驶机动车辆需要有驾驶证,因此,只要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其主观过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取得了驾驶证,对交通法规就应是明知的。因此,只要驾驶人违反了交通法规,从主观上讲,作为犯罪构成之一的主观方面就具备了。
而本案中,郭某某未经任何培训,完全不知道卸载玻璃有什么操作规程,即使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管理的规定,其主观上也没有任何罪过。
最后,在违法发包、违法转包的情况下,民事赔偿主体众多,赔偿能力充裕,被害人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得以补偿,冒然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恳望贵局领导本着不忘不纵的法律理念对本案作出公正研判。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传仓
2014年6月25日
郭某某已被侦查机关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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