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周红山律师:房屋被查封 解除买卖合同得支持
发布日期:2014-08-28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刘1起诉称,其与二被告赵1、赵2通过中介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将座落于上海市某室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150万元,首付款59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款90万元,余款1万元在双方办妥交房等相关手续后支付。被告应在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与其贷款银行预约还贷时间,在约定还贷当日还清贷款并办理注销该房地产抵押登记事项。约定在2013年11月25日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支付首付款59万元,并代被告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12,000元,10月7日被告交付系争房屋,原告支付余款1万元,并代为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与中介公司多次催二被告及时还贷、注销抵押登记、办理过户手续,但二被告不予办理,2013年12月27日,系争房屋被上海市人民法院司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15年12月26日。现原告以被告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2、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房款60万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30万元;3、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代付的佣金12,000元。
【法院审判】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二被告应当按约还清贷款、涤除其在房屋设立的登记抵押权,将系争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现二被告能履行上述义务,但因其自身原因致使系争房屋被法院查封,原告已无法实现房屋买卖的合同目的。故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鉴于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在起诉前通知二被告解除合同,故以本案诉状副本送达二被告之日,即2014年4月22日为合同解除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应将系争房屋返还二被告,同时二被告应当将已经收取的房款返还原告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金。鉴于因二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代付佣金1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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