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8-30 作者:温俊斌律师
发布部门: 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全省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规范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行为,为城市居民营造良好的交通与生活环境,现就加强全省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全省各级建设(规划、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城市道路规划管理工作。各市、县规划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要,做好城市道路管线规划工作。在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道路管线工程的设计工作,在城市道路建设(含改建扩建大修项目)过程中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各管线工程同步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道路的挖掘。
二、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所有弱电管线必须入地,城市低压供电线路应当入地。在城市主、次干道建设和改造时,应根据地下管线的实际需要,预留过路综合管线沟,以尽量减少破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主干道、重点路段的挖掘须报经当地市、县政府同意。对交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施工期限长的道路挖掘,须编制交通疏导方案,并于工程开工前5-7日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有关施工通告后,方可施工。
三、建立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的预申报制度。各管线管理单位应于每年年末报送下年度、每年5月份报送下半年较大的道路管线建设项目计划和管线大修、翻修项目计划;其中设区城市区管道路由区建设(市政)主管部门对年度计划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属道路由市市政管理机构对年度计划进行汇总后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全市道路挖掘计划和施工时间,并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较大挖掘施工项目应按计划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暂缓批准。对于能够综合多管线施工的尽量合并施工,以减少对城市道路的挖掘。
四、创新市政管线建设运营方式。各市、县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方针,推动城市市政共同沟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新城区城市道路需同步规划建设市政共同沟,老城区改建、扩建城市干、支线道路要逐步推广建设市政共同沟。要加快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动态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积极提倡城市各市政公用和配套管线产权单位共享地下档案信息。要推广先进施工技术和工艺,减少破路造成的危害。城市主、次干道过路管线原则采取顶管及非开挖方式施工,确实无法采用顶管及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按路宽分半幅先后施工。要安排在交通量较小的夜间进行工程施工,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各市、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加强对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规范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与管线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道路挖掘施工前须做到:明确公示制度,明确文明施工的措施,明确各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审批机关的管理责任。
六、确保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各市、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各设区城市的区市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并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负责及时做好道路修复工作。
为确保修复质量,城市道路挖掘后的路面修复工作,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市政养护维修队伍或有市政施工资质的单位统一组织修复;申请挖掘单位不得自行修复。市政养护、维修单位在接到修复通知单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城市道路修复要保证维修质量,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结构技术标准。破路沟槽修复后要保证路面接茬平顺、外观整齐、碾压密实,符合国家规定的市政道路技术质量标准。修复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报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质量问题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加强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的,必须经城市公安交警、规划、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城市市政管理机构现场勘测,提出被临时占用的城市道路(含车行道、人行道、街头空地、绿地等)及周边道路和市政附属设施改造、变更、加强的意见。需要改造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择优选择市政专业施工队伍负责施工;经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八、落实目标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各市、县要建立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会商,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做好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市、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状况的巡查、监管,对违章挖掘、违反文明安全施工的行为和责任单位,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暂行)》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省建设厅将加大对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对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市民意见大的市、县以及有关责任单位提出通报批评。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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