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办理遗嘱公证时哪些情况容易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4-09-01 作者:张静律师
一、首先应确定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应要求主治医生和所在医院出具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神智清醒的诊断证明,这样可以避免纠纷和风险。
二、要审查遗嘱的内容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主动、自愿所为,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立遗嘱人的本人意愿,否则无效。公证人员在审查遗嘱内容时应注意两点:第一,公证人员询问立遗嘱人,除见证人、 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第二,公证人员应详细地向遗嘱人说明立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及法律后果。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区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夫妻或子女的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主要有下列二种情况:一是夫妻共有财产一方立遗嘱时只能处理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不能处理共同财产的全部。如配偶一方已经去世,一般先办理继承公证并取得相应的份额以后,再对属于自己的和自己已经继承的部分进行处理。二是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所有部分,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四、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
对于遗嘱内容违法又违反社会公德,公证员绝对不能受理。如有位60 多岁的老人欲立遗嘱,将其财产留给婚外同居二年的女子刘某,因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遗嘱无效。同时,告知立遗嘱人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办理遗嘱公证时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遗嘱应当采用打印的形式,由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捺手印,遗嘱原稿需存公证处留档。如遗嘱人不识字,可由公证人员代书,但必须要有另一公证人员在场,并为遗嘱人采集十指指纹,同时将立遗嘱过程录像或录音。
公证书必须尽快出具,并将遗嘱密封交与当事人。如果公证书还没有出具而遗嘱人已经死亡,公证书就有被撤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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