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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被告)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基本案情:20101119日,张XX因资金周转向郭XX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未约定还款时间,齐XX、张YY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20125月,郭XX与两担保人一起找张XX协商还款事宜,张XX承诺2013518日前还清。但至20136月张XX仅归还了部分利息。郭XX2013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XX与两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在开庭前,郭XX、张XX、齐XX、张YY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张XX本息一共归还25万元,自20138月开始每月归还2万元,但张XX仅归还了三期,郭XX再次起诉,要求张XX、齐XX、张YY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本律师接受齐XX、张YY委托,依法代理诉讼。
代理观点:1)、依据原借款合同,郭XX认可的还款时间为2013518日,因原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依法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那么齐XX、张YY保证期间至20131118日截止,那么至今齐XX、张YY早已无保证义务。(担保法解释: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2)、借款合同已经协商一致变更,应当依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齐XX、张YY已不是担保人,无担保义务。3)、法院应当驳回郭XX对齐XX、张YY的起诉。
结果:XX撤回了对齐XX、张YY的起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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