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被告)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代理观点:1)、依据原借款合同,郭XX认可的还款时间为2013年5月18日,因原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依法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那么齐XX、张YY保证期间至2013年11月18日截止,那么至今齐XX、张YY早已无保证义务。(担保法解释: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2)、借款合同已经协商一致变更,应当依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齐XX、张YY已不是担保人,无担保义务。3)、法院应当驳回郭XX对齐XX、张YY的起诉。
结果:郭XX撤回了对齐XX、张YY的起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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