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与拆迁
发布日期:2014-09-22 作者:张学增律师
首先是主体不同: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机构;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像乡政府、镇政府不具有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而行政级别为省级的直辖市北京也不具备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
其次目的不同:拆迁的目的会有很多种,比如说绿化隔离、危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而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如修地铁;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国家就无权进行征收土地。
判断你家现在进行的是拆迁还是征收很简单的一个辨别方法是---看这个项目是否有拆迁许可证,有拆迁许可证的,就是拆迁。没有的,就要看看是否有征收决定,如果有就是征收,而征收目前只发生在国有土地上。在农村宅基地上征收绝对是违法的,因为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集体土地的征收条例。既没有拆迁许可证、又没有征收决定书的“腾退”,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
因为拆迁人主体的不同,所以拆迁的实施力度也不一样,紧迫程度也有所差别。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政府,从开始公布征收决定、征求意见、进行评估、到最后的实施强拆,周期通常是没有超过一年。而拆迁项目一拖就是好几年,因为拆迁的主体是开发商,尽管有政府在后面撑腰,但那也是偷偷摸摸的不敢明目张胆。
无论是拆迁还是征收,最后都一定会进行强拆。强拆,就是拆迁人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构,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的行为。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一直没有就拆迁补偿的问题协商一致,拆迁人希望采取一种速战速决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拆迁人会向房管部门申请裁决,通过裁决程序得到一个裁决结果,这个结果就是你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给你一个期限进行搬迁,否则期限已过,就可以对你的房子进行强拆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4号令)
第十二条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两个法条都规定,裁决决定作出后,超过搬迁期限就可以对房屋实施强拆。两者均是经过裁决程序就可以进行强拆。不同点是,城市里面的强拆是行政机关直接可以进行强拆,而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是要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
如果遇到强拆,我们作为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提高拆迁补偿,希望通过“拉锯战”拖垮拆迁人,基本上是行不通的,如果你不依照“规则”玩这个游戏,那只能接受游戏规则的处罚。
我们要积极地展开行动,一边和拆迁人进行谈判,另一边要积极的进行取证工作,调查工作。取什么证?怎么取证?调查什么?怎么查?去哪里查?
请记住: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操作,这样才能最大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沈宗斌 律师
(与张学增律师同属一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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