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属意外,责任谁来担?
发布日期:2014-09-23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6月,汽运公司司机鲍某驾驶码表已经损坏的车辆,因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邢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邢某车上的葛某受伤,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交警认定属交通意外事故,各当事人均无事故责任。
争议焦点:1、无事故责任是否无民事责任?2、葛某损失如何让承担?
【裁判要点】
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因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民事责任认定。本案中,鲍某在驾驶码表已损害的情况下,仍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具有过失。涉案车辆爆胎后,鲍某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邢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葛某受伤。鲍谋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已存在一定的过失,邢某驾车系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鲍某系汽运公司雇佣司机,案发时正履行职务,故涉案事故法律后果应由汽运公司负担,汽运公司应对葛某受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人为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鲍某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某的经济损失,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汽运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问题
- 追尾导致的事故怎么划分责任? 6个回答0
- 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撞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4个回答0
- 车辆出现事故责任协议 3个回答20
- 事故责任 4个回答0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