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合同
发布日期:2014-09-2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西陈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兰州玛雅乐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亚太新村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兴东,男,汉族,1955年4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62010419550415OO96,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638-463号。
委托代理人汤华(系汤兴东之子),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620104198207030016,兰州石化公司职工,住址同被告汤兴东。
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兰州玛雅乐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汤兴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陇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4日签订编号为0033000374《犭虫家居间合同书》,被告将其名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城街道玉门街335号3单元402室房屋一套委托原告出售,委托期限为一年,委托销售总价为44.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广告宣传,带领客户多次看房,最终有客户李祖山愿意按被告的委托条件购买涉案房屋。2013年7月4日被告与李祖山签订了编号为0033OO0088号《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将涉案房屋成交价、付款方式、办理过户手续等具体事宜作了明确的约定。当日,原告向兰州房地产测绘中心提交了涉案房屋测绘所需材料,7月6日该中心出具了测绘报告。但被告签订契约后却违背诚信,拒绝支付居间报酬。原、被告签订的《独家居间合同书》第六条明确约定:居间人促成《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成立,委托人自愿向居间人支付标的物总成交价的2%作为服务报酬,并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同时,一次性支付于居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现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9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汤兴东支付原告兰州玛雅乐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服务费60OO元,于领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双方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法院专递资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兰州玛雅乐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张 陇 山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丽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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