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条件: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办事流程: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项目合同、企业章程;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程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审核批准。
办理时限:每年4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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