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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哪些违约行为买受人能够退房?

发布日期:2014-10-14    作者:110网律师
    张女士与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约,约定购买商品房(江景房)一套。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户型图中,明确约定了张女士购买的房屋阳台为全落地观景阳台。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首付款。
    20108月,张女士发现房屋阳台变成了混凝土封闭阳台,只有南面有一面窗户,与双方约定的全落地观景阳台不符。张女士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女士起诉到了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解约退房,并赔偿违约金。法院认为,开发商没有征得买房人同意,单方面将双方约定的落地观景阳台改为混凝土半封闭阳台,违反了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同时作为景观房,由于阳台结构变更的原因导致景观房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因此买受人可行使解除权。最终法院判决开放商违约,解除双方购房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开发商在未经买受人允许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户型图,显然已经构成了违约,那么这种违约行为是否是根本性违约,买受人是否能够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开放商支付违约金呢?以下就为您分析几种情况:
一、交付不能
开放商无法交付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开放商因开发资金不足或房屋因质量原因坍塌或无法通过验收等,或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此时开放商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如果系由政府征用,此属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约已不可能或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
二、交付迟延
交付迟延一般分为房屋交付迟延和产权过户交付迟延。对于商品房这种受交货时间影响不大的商品,除双方约定外,一般开发商迟延交付不认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故不直接向买受人提供解除权,须进行催告后,开放商在合理期限仍未履约的,方可行使解除权。至于“合理期限”,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5条规定,一般为三个月,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三、商品房质量瑕疵
对于商品房质量瑕疵,只有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才可行使解除权。对于质量问题的具体把握,由于一般买受人取得的房屋已经通过了国家行政部门的验收,此种验收可作为开发商交付合格产品的初步证明,因此买受人要证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否定国家行政部门验收的初步证明,须由买受人方启动房屋质量鉴定及评估程序。
四、商品房面积短少
《商品房买卖解释》已将合理误差限定在3%之内,在3%之外,允许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在3%之内,买受人一般以此误差要求退房。
五、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景观
由于朝向、间距、位置、景观都事先进行了规划和设计,但在实际施工中总有误差,对于一般的商品房而言,只有在朝向和间距的误差,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才可行使解除权。对于景观房,如果误差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行使解除权。
六、关于绿化、配套设置以及装潢
开放商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配套设置等做出允诺,但在交付时却往往不能兑现。这些违约行为只是在生活环境、便利生活方面受到影响,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一般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买受人不能行使解除权,当然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本案中的情况就属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景观发生变化的情况,因此张女士购买的是江景房,由于阳台的变更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所以可行使解除权。但如果张女士购买的是一般的商品房,恐怕她退房的请求就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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