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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4-10-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黄先生是市区安澜小区11栋B某室的业主,当天下午1时许,黄先生的妻子准备开车外出办事,谁知刚到楼下发现爱车福克斯已经“面目全非”:车的挡风玻璃碎裂,车身上啤酒瓶的碎渣、剩菜到处都是。黄先生赶到后,气愤地发了一条微博,希望有目击者可以联系他,找到这个高空抛物的“肇事者”。黄先生表示,希望这个人能够主动站出来道歉,以后不再做这样没有公德心的事情。
  黄先生的车已经不是第一次遭遇高空抛物了。他称,两年前,车刚买回来3天,车顶就被八宝粥罐砸出一个坑。黄先生说,大家都是邻居,而且也不知道是谁扔的,只能“哑巴吃黄莲”算了。
  据介绍,该栋楼的很多住户也碰到过类似情况。除了受到啤酒瓶、易拉罐等垃圾袭击外,平时常常受到一些剩饭剩菜的生活垃圾袭击,被这些垃圾袭击后最多洗洗车,不过这次竟然有啤酒瓶砸下来,黄先生说:“万一砸到的是行人,后果不堪设想。”
 

      知识延伸

  (1)“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计算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29条相关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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