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后果逼停载有鞭炮车辆行为的定性
发布日期:2014-10-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董某是某烟花厂职工,负责上路巡查非通过本公司渠道运输烟花制品并将线索举报给公安部门。2013年5月6日,董某在国道上看到冯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装载鞭炮从外地驶来,即要求冯某停车,被拒绝后,董某采用竞驶、追逐、碰撞、超车逼停等手段拦截冯某车辆,前后共计发生碰撞6次,直至冯某车辆失控翻进水沟内。经鉴定,两车损失近4万元,冯某身体擦伤。
【评析】
对董某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董某明知其行为对他人行车安全存在潜在危险,并主观上放任这种潜在危险向现实转化。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规定在刑法第二编“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两罪性质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主观上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危险驾驶犯罪中,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持故意意志,但对危险驾驶造成的危害结果不持希望或放任的意志。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除直接故意外,虽然行为人也不希望潜在的危险转化为现实,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最终放任了这种危险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董某将冯某逼上逆行车道,在超车截停冯某车辆造成两车追尾后,董某不但未停止追逐,反而继续截停冯某,直至将冯某车辆撞入路旁水沟方才停止,其不计后果逼停载有鞭炮车辆的行为远远超出了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可以认定董某对危害公共行车安全危险持放任态度。
2.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一般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应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具体危险程度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比照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来把握:第一,危害对象范围相当;第二,危害结果相当。如果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认定该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同等的危险程度。
本案中,董某作为烟花厂的职工和经常上路巡查的驾驶员,在明知冯某车内载有鞭炮的情况下,应知道一旦车辆碰撞极有可能引起爆炸,并严重危害过往车辆的安全。但董某为了完成所谓的巡查任务,在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无视公共行车安全试图截停载有鞭炮车辆,并发生多次碰撞和追尾,该行为的危险程度,不亚于放火、爆炸等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董某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处罚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相关法律问题
- 倒卖个人抵押车、法院查封车、典当抵押车辆,属违法行为吗?后果是什 2个回答25
- 烦请各位资深律师判定该行为如何定性?金额较大,案情较复杂。 9个回答0
- 这种间接回扣行为该如何定性 7个回答0
- 行政案件是以违法行为目的定性还是违法行为结果定性 1个回答25
- 警察询问时偏袒一方该如何定性其行为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应该如何利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