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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是否适用赔礼道歉

发布日期:2014-11-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前言概述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呈现明显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包括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行政司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双轨制特色。知识产权权利人既可以请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者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之外,一般还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又称人身权和财产权),赔礼道歉适用于侵犯精神权利的行为,由侵权者公开或书面向受害者表示歉意的一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作为被侵权者的作者本人有接受赔礼道歉的法定权利但作者死亡后,著作权继承人是否依然享有此种法定权利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发表权例外)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同时不可继承;这样将产生一个问题:作者死亡后,谁将成为受保护的精神权利的主体?
二、专利权侵权纠纷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就是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这是由专利权的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得并不统一,有的法院不仅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就日常生活来说,做错了事向他人赔个礼,道个歉是应当的,但是,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适用有其特定的要求,一般应当适用于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权等场合。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侵犯专利权不涉及上述权利问题。所以,今后在这个问题上要统一起来,对于侵犯专利权不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在全国法院
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3年10月29日)
三、商标权侵权纠纷
在绝大多数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权利人都要求被控侵权人为其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以恢复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当影响。应当说,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侵犯人身权的场合,而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不应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而且权利人提出此种诉讼请求是为了恢复因侵权行为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商标的不当影响,应当提出的是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赔礼道歉。
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即使侵权成立也不应判令被控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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