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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不担风险以借贷论处

发布日期:2014-11-05    作者:110网律师
如果名为向企业投资,但约定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只收取红利,则该投资实为借贷。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蔡某偿还原告袁某本金及利息24800元。
蔡某在益阳某地经营一家足浴城,生意颇为红火。2008年4月,为扩大经营,蔡某找到了好朋友袁某打算拉其入伙,向袁某详细说明了足浴城的运营状况和良好前景。袁某听后觉得风险太大而不愿投资。见袁某面有难色,蔡某于是许诺袁某可以只收取红利,而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如遇特殊情况还可以退股,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蔡某即可。袁某于是打消了所有顾虑,双方于4月20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袁某将20000元投入蔡某的足浴城,每月可以获得400元红利。可协议书签订一年后,蔡某都迟迟未支付红利给袁某,袁某多次交涉要求蔡某返回20000元投资及红利均被蔡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袁某无奈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约定袁某不承担经营中的任何风险违反了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故认定该协议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借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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