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不担风险以借贷论处
发布日期:2014-11-05 作者:110网律师
蔡某在益阳某地经营一家足浴城,生意颇为红火。2008年4月,为扩大经营,蔡某找到了好朋友袁某打算拉其入伙,向袁某详细说明了足浴城的运营状况和良好前景。袁某听后觉得风险太大而不愿投资。见袁某面有难色,蔡某于是许诺袁某可以只收取红利,而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如遇特殊情况还可以退股,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蔡某即可。袁某于是打消了所有顾虑,双方于4月20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袁某将20000元投入蔡某的足浴城,每月可以获得400元红利。可协议书签订一年后,蔡某都迟迟未支付红利给袁某,袁某多次交涉要求蔡某返回20000元投资及红利均被蔡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袁某无奈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约定袁某不承担经营中的任何风险违反了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故认定该协议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借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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