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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易忠华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仲裁一案

发布日期:2014-11-24    作者:110网律师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高埗仲裁庭仲裁调解书
东劳人仲院高庭案字[2014] 第205号申请人:易忠华,男,汉族,1978年3月??日出生,住址:??????码:4213811××××××××118。
委托代理人:邹慧敏,女,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振文,男,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张全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建明,男,东莞市鹏程实业有限公司稽查助理。
事由:
申请人因工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等事宜,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
经查:
申请人于2014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处,职务为稽查员。入职时有填写入职登记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了社会保险。现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1、 2014年8月23日至8月31曰被恶意扣除的工资2988元;2、加付扣除金额的50%作为拖欠工资对申请人的经济补偿1494元。以上合计4482元。
经本庭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同意在2014年11月20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姓名:易忠华,账号:622188?????64342531)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请求的2014年8月23日至8月31日的工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2988 元;
二、申请人同意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上述款项后,保证以后就本案不再追究被申请人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调解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本庭一份。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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