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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万一丢失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4-12-15    作者:李红彦团队律师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是每个持票人都不愿碰到的事,但总有些人运气比较背,发生承兑汇票丢失的事情。这个时候脑子需要清醒,当确定汇票找不到后的第一时间,应该及时申请挂失止付。         律师释法
        公示催告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有的也称为除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实质是在票据丧失后,保护权利人权利的一种补救性手段或方法。
        如今,随着异地经济往来的增加,承兑汇票成了一种最为普遍的付款方式,票据的丧失以及因票据丧失引出的权利问题发生得也会越多。权利人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以便在票据丧失的情形下仍能主张票据权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李律师精英律师团提醒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公示催告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票据丢失后虽然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以便在票据丧失的情形下能主张票据权利。但票据丢失给申请人增加诉讼成本和经济损失。因此,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增强安全使用票据意识,严格票据流转程序,妥善保存好承兑汇票。
        市场经济活动日益活跃,承兑汇票作为灵活的支付方式使用频率也非常高。在持票人并无放弃票据权利的主观意愿,但由于票据遗失、被盗、被毁等原因而丧失票据的占有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救济方式就显得十分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救济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挂失止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二、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即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法院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需立即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四、除权判决: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如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法院驳回,申请人应在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五、申请重新签发票据或者请求付款:失票人获得除权判决后,可持生效判决请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也可以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

        最后,希望持票人保管好自己的汇票,以防不必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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