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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被出卖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孙心远律师
刘女士与某公司于2011年6月10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租赁时间为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12月10日。2011年,某公司对刘女士发出了一份购房通知书。说租户如果愿意购买承租的房屋,必须在2011年10月31日前交齐房款165万元,没有交款则视为放弃购买。刘女士的丈夫签收了通知,但是没有做出表示。2011年11月20日,刘女士到公司去交房款,被告知超过了时间,房屋已经在2011年11月2号卖给了金先生。租赁到期后,刘女士一直占用房屋,并缴纳租金至2012年2月。2012年2月23号,某公司起诉要求刘女士腾空房屋,并赔偿损失。房产律师分析:     本案中,公司给刘女士发出的通知时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表示应该符合法律规定。而刘女士在要约期内没有做出答复,那么要约已经失效了。但是后来刘女士继续承租,租赁期限是到2011年12月10日为止。出卖人应在合理的期限范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刘女士可以请求法院认定问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为按此规定出售。关于现在刘女士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腾空房屋,则应该得到支持。应该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法院判决:     刘女士退还房屋,并且按房屋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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