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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的,商业险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5-01-07    作者:张静律师
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无合法驾驶资格”、“驾驶人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或“驾驶人无驾驶证”等情形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抗辩主张被保险人持有效期届满驾驶证驾车属于上述免责情形的,能否支持?
 
答:约定“驾驶人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因该约定不存在争议理解,保险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上述抗辩主张应当支持。
约定“驾驶人无合法驾驶资格”、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上述抗辩也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计分达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可见,驾驶人持有效期届满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行政法规规定,属于“无合法驾驶资格”情形。
约定“驾驶人无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为“驾驶人无驾驶证”,但驾驶证有效期届满1年以上的,应认定为“驾驶人无驾驶证”。法律法规并未明确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属于“无驾驶证”情形,同时,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注销驾驶证。可见,驾驶证有效期届满1年内,驾驶人仍可换领到驾驶证,驾驶人已取得的驾驶证并未注销。因此,一般情况下,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不应认定为“无驾驶证”情形。但驾驶证有效期届满1年以上的,按照公安部上述规定,驾驶证应当注销,应认定属于“驾驶人无驾驶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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