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性质约定不明 法院认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
发布日期:2015-01-10 作者:李海军律师
作者:新干县人民法院 李斌 发布时间:2014-07-29 10:08:34
新干法院网讯 男子向朋友借款53000元,逾期后委托其父亲向朋友还款10000元,但到底这10000元是还本金还是利息,没有约定。2014年7月28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此10000元用以偿还借款利息,一审判决刘有强应偿还周小根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2120元。 周小根与刘有强借款时系同事关系。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刘有强于2012年2月12日向周小根借款5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率月息2分,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到期后,刘有强未如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2013年5月份,刘有强父亲代其偿还了借款10000元,并说:“你先拿这10000元去。”对该部分还款性质双方并未予以说明。对尚欠借款本息,后虽经周小根多次催还,但刘有强一直未予支付。诉讼期间,双方就还款10000元到底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争执不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对上述10000元还款的性质予以约定,且该10000元亦未超出被告所应承担的借款利息金额部分,因此应认定所付的10000元用以偿还利息,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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