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工作中受伤,单位称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5-01-13 作者:董作义律师
杜某及其家人在百般无奈之下找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的了解相关问题之后,张峰律师作出了解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本案中,杜某的工作服上印有该公司名字的字样,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同时亦有临时性地为该公司做过搬运工作的证人证明杜某是该公司的“固定工”。因此,张峰律师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
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也可以打电话问问,当时我的同事杜某及其家属是通过这个电话找到北京时开工伤赔偿团队的咨询电话:010-51293285,张峰律师的电话15011330118,相信会给你带来很大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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